能签定两本《山界林权证》吗
( 2006 年 11 月 15 日 ) 275亩的山岭,权属不明,争议不断,近日终于有了归属。防城港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防城港市 fef 城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8日作出的防区政处(2004)36号《关于两头龙组与高石门组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岭确权给防城区茅岭乡岽军村两头龙组。 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高石门组(简称高石门组)与防城区茅岭乡岽军村两头龙组(简称两头龙组)争议的山岭位于高石门沟的北面,包含长岭岐、丁岭、锅厂麓、观音坐莲、西龙坳等山岭,面积275亩。防城区茅岭乡岽军村委会存有两头龙组1962年的《土地房产登记册》。该登记册载明西边的界至以“高石潮水为界”含现争议的山岭。1981年林业三定时,原防城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争议山地填入两头龙组的4218号《山界林权证》,并将该证颁发给两头龙组,有现存于防城区林业局的4218号《山界林权证》存根和证人证实。正本已经发给两头龙组。高石门组也以一份1981年的《山界林权证》为据主张争议山权属,该证也填有争议山林,但该证无证号、无颁证时间,也无县级人民政府盖章。2004年12月28日,防城区政府作出(2004)36号处理决定。认定两头龙组提供的《生产队土地房产登记册》和《山界林权证》(4218)存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可作为确定权属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处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决定:两方争议的长岭岐、丁岭、锅厂麓、观音坐莲、西龙坳等山岭权属申请人所有,由申请人管理使用。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权属证书是确认土地权属的凭证。两头龙组持有1962年“三包四固定”时期政府所发的权属证明,1981年林业三定时,政府再次确认将此争议的山岭归两头龙组。论证认裁内容清楚,并有印章,有存根,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认定防城区政府依据将争议的山岭确权给两头龙组是正确的。高石门组提供的填有争议的山岭的《山界林权证》,但无证号也没有加盖人民政府印章,不能证明人民政府已将争议山岭确定归其所有,该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其对争议山岭拥有权属。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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