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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应由专职与兼职相结合


发布:www.liulingling.com 来源:医学杂志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为了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审判提供科学的证据,保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防治机构负担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任务,只有该机构才具有鉴定权力,作出的鉴定具有法律效力,也必须承担依法科学组织鉴定的义务,尽可能作出准确结论。因此,负担有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任务的机构,必须严肃认真作好这项工作。鉴定人员如何安排好,根据各单位的人员结构,现行编制等具体情况,可采取各种形式。目前我国现行大概有以下几种形式:

  (1)比较大的专科医院一般都设有专职科室,称司法鉴定科或办公室,除了专职负责人以外,还有固定的鉴定医务人员,有些单位反聘一些老专家专门从事这项工作。

  (2)有专职科室,固定若干名经验丰富的技术骨干,需要时,在临床医师中抽调,这部分人员也应当相对固定,当前大多数精神病防治机构采取这种形式。

  (3)没有专职科室,有专人负责,需要鉴定时,在临床医师中临时抽调,这部分人是相对固定的技术骨干。还有一种情况是人员偏少的单位,把全院的技术骨干集中组成一个司法鉴定组,既无专职专人负责,又无固定鉴定人员,临时在临床医师中抽调。此种形式不可取,无法保证鉴定质量,也不符合被指定鉴定医疗机构的要求。

  上述所有参加鉴定的医务技术人员,都必须具有鉴定资格。根据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规定: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医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才可以担任鉴定人。精神科临床经验是基础,是必备条件,司法精神医学的有关知识可以经过一定的培训和结合鉴定实践逐步掌握。如果具备了条件,有关部门应发给“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以规范鉴定队伍。在鉴定实践中,让一些尚不具备资格的青年临床医师参加旁听见习,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培训途径。

  为了保证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又有利于培养鉴定队伍,我认为,最好的形式是在专职科室的组织下,鉴定人员固定专职与临时指派兼职相结合。固定人员一般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知识,这样可以在不断的鉴定实践中积累和总结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经验,以提高鉴定质量。临时轮流抽调临床医师参加鉴定也有必要,由于司法鉴定实际上是一种特殊而严肃的高质量临床实践,所以不但可以提高临床医学水平,又可以培训司法鉴定队伍。当然,在具体鉴定中,依法组成鉴定组时,还是必须要有经验丰富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专家把关,担任主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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