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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产业损害调查有利于反倾销裁定

来源:医学杂志 2006-08-23 14:52:34 

今年6月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作出了反倾销的初裁决定,公告中称,经过近10个月的调查取证,最终确定由于欧美日企业的倾销行为,已经给中国国内呋喃酚产业带来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两个月后,商务部再次发布公告称,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2月12日。 
     
    该项反倾销对于原料药产业来说有比较特殊的意义,因为是自1997年以来,我国发起的关于化工产品的28起反倾销调查中,惟一涉及到化学原料药(中间体)的案例。公告中有一条结论非常重要,那就是“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即是通过产业损害调查来实现的。 
     
    现实情况下,倾销往往并不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惟一原因,但只要它是引起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之一,因果关系就能够成立,这一点往往是企业所不了解的。国内反倾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业损害调查要分析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所有原因,包括国内产业基础成本的变化、原材料价格的变化、技术发展的影响、管理水平的差异、出口情况变化等,如果这些因素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可是企业通常并不愿意提供关于与倾销无关的造成国内产业损害因素的细节性数据,他们害怕因此而不能够赢得反倾销的裁定,但实际上其他原因的存在并不影响到倾销与产业损害因果关系的确立,得不到全面准确的调查结果反而会影响到反倾销的裁定进程。 
     
    WTO反倾销协定中规定了调查当局在进行反倾销前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所必须考察的15项指标,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设备利用能力、国内价格、倾销幅度、现金流量、库存、就业影响、人力资源成本、成长性、投资融资能力。对于损害与否的判定,仅仅一项或者几项指标均不能得出有效的结论,调查当局需要对上述15个指标进行全面考察和综合评定。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产业损害调查的执行部门需要对申请反倾销贸易救济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逐项核查。 
     
    通常调查得出的损害性结果分为三类: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性阻碍。这三种形态的损害结果都可以作为反倾销的依据,亦即不仅国内的产业已经遭受损害时可以发起反倾销,存在发生损害的可能时也同样可以。 
     
     
     
     
     
    医药经济报2005年 第1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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