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胸中位脊髓损伤的高度残疾人。希望有权威人士可以上书国务院或人大,希望可以给予再次修正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予重残人关爱,增加残疾人活下去的勇气,激发残疾人的斗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第18条夫妻一方财产规定,我觉的17条对于重残人不公平,凭什么重残后,从死亡线上拉回来之后,经历从生到与种种并发症作斗争,再慢慢融入社会,之后第17条的种种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残疾人的保障在哪里?基本是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其次都是秒少的,我觉得第18条应该加上第6小条写为:一方重残后,残方所得的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等等来保障我们残疾人,根据婚姻法,对于双方正常人完全合情合理,而对于我们重残人这个弱势群体不公平,凭什么我们重残后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健康方要求离婚时,判决离婚时,之后财产还要分一半,请问大家您们说冤吗?虽然法院第1次判离婚很难,可越往下,判离婚的可能性越高,最终离婚时还要把残后所得收益分一半给对方。希望好心人士能够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给予重残人关爱,一名伤残等级2的重度残疾人的心愿。
希望人大能看见,希望能有青天在世,重残人命苦啊
fef
这个提法很不错的。建议人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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